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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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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人寿保险是按照自愿原则,投保人在年老或保期届满,由商业人寿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给予补偿的一种保险制度。这和世界上许多国家采用储蓄型养老保险制度具有某些相似之处。商业人寿保险作为养老保险的一种补充,相互促进,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性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保障性和社会性,是一种政府行为;而商业人寿保险具有自愿性、赔偿性、对等性,是一种契约或合同关系。
(2)对象不同。养老保险的对象是法定的劳动者,有的国家为所有公民;商业人寿保险的对象是自愿投保者。
(3)权利与义务对等程度不同。养老保险,只要劳动者按国家规定缴费,达到一定期限,就有权利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与其义务不是完全对等的;商业人寿保险的权利与义务是完全对等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是对等互利的关系。
(4)保障水平不同。养老保险要保障退休者的基本生活,一般按照在职时的一定比例确定;商业人寿保险的保障水平与投保人的投保金额有关,投得多,保得多,不投不保。
(5)实施依据不同。养老保险的实施一般依据国家的养老保险法规,强制实施;商业人寿保险依据自愿原则,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建立。
(6)保险的目的不同。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维持社会稳定,不以赢利为目的;商业人寿保险的经营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是追求赢利的,否则,就不会有人去经营。

商业养老保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