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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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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的赔偿
仲裁裁决的赔偿
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五)项、第十四条(五)项规定,当事人向人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按仲裁裁决每件缴纳申请费400元。

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人民审批工作已经完成,不予退还申请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