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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合同条款和通用条款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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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合同条款和通用条款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这个“法律效力”不是说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说由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即依靠国家强制力,要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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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合同条款和通用条款效力

专用合同条款和通用条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二者存在一定的不同。

1、用途不同:

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是必备的配套条款,不能缺少,否则通用条款和公路行业准专用合同条款就不完善。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2、内容不同:

发包人认为需要进一步具体化的条款,或根据本地区特点或惯例需增列或删除的条款,例如优质工程的奖励条款、承包人人员、设备不到位时的违约处理办法条款等,也在专用合同条款列出。

通用条款是所有相同版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共有的内容,专用条款是签订合同的双方针对合同项下的那个工程或者项目所作的有针对性的、不同于通用条款或者将通用条款予以细化的特别约定。

3、解释顺序不同:

专用条款的解释顺序优于通用条款,必须双方特别约定,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在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要在专用条款或数据表中予以具体规定的数据、信息或与工程所在地具体情况有关的规定(如异常气候条件),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是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