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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律师——借亲属名义买房,登记人主张亲属间财务混同,不愿意过户房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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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房地产律师——借亲属名义买房,登记人主张亲属间财务混同,不愿意过户房屋纠纷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某莉陈某坤陈某浩借名买房合同合法有效,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陈某莉所有;2.判令陈某坤陈某浩协助陈某莉办理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陈某莉陈某坤之次女,陈某浩陈某莉的亲兄弟。2009年1月,陈某莉购买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陈某莉通过北京F公司中介购买该房屋,购房款由陈某莉支付给出卖人林某刚。该房屋登记在陈某坤名下45%、陈某浩名下50%的房屋所有权,实际上都是陈某莉陈某坤陈某浩的名字购买的,陈某莉是实际购买人、实际出资人,实际所有权人。

综上,为维护陈某莉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归。

 

被告辩称

陈某坤辩称,不同意陈某莉的全部诉讼请求。第一、涉案房屋系陈某莉陈某坤陈某浩共有,陈某坤占有45%的份额。第二、陈某莉陈某坤多年来财产混同,陈某莉一直没有收入,陈某坤退休后为了养家做生意,所挣的钱交陈某莉管理,陈某莉购房款都是陈某坤提供。第三、陈某坤老了不能赚钱之后,陈某莉不尽赡养义务并转移财产,否认她与陈某坤财产混同的事实,致使部分财产陈某坤名下仅剩余涉案房产的部分份额。

陈某浩辩称,我同意陈某莉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陈某坤杨某娜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四个子女,即陈某莉、张博、陈某青陈某浩2009年1月16日,案外人林某刚陈某莉陈某坤陈某浩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某莉陈某坤陈某浩购买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标的物价格91000元。后陈某莉等人取得产权证,载明房屋坐落北京市宣武区(现西城区)按份共有,陈某坤45%份额、陈某莉5%份额、陈某浩50%份额。

为证明借名买房合同关系,陈某莉提交了陈某坤2020年5月8日、5月11日书写证明以及2020年5月11日书写遗嘱等证据。2020年5月8日证明载明:宣武区一号房屋权证中共有人陈某坤共有份额45%是陈某坤之次女陈某莉借父亲陈某坤的名字购买的房屋,所以该房产中陈某坤所占的共有份额45%应该归陈某莉所有。

证明载明:陈某坤房产是陈某莉陈某坤的名字买的。遗嘱载明:陈某坤私有财产都赠与周某,但因其中的房产是陈某莉陈某坤的名字购买的与任何人及周某及其子女无关。陈某坤认可上述证明及遗嘱确系其本人书写,但陈某坤主张当时受陈某莉胁迫书写,因陈某坤想和周某办理结婚登记,但户口本由陈某莉控制,陈某莉胁迫其书写了上述材料后才肯将户口本交给陈某坤陈某莉否认存在胁迫行为。

另,陈某莉主张购房款系当时陈某莉刘某鑫陈某浩取得其他房屋的拆迁款,刘某鑫陈某浩将拆迁款交给陈某莉,由陈某莉向房屋出售人支付购房款。房屋自交付后一直由陈某莉实际管理使用。陈某坤认可购房款确系陈某莉向案外人支付,但款项系其支付给陈某莉的。

陈某坤亦认可涉案房屋一直由陈某莉实际管理,但租金用于家庭开支。陈某坤提供部分银行单据,证明陈某坤曾多次给陈某莉钱,且陈某莉刘某鑫也从陈某坤银行卡中取款,故陈某坤杨某娜夫妻与陈某莉刘某鑫夫妻一直处于财产混同状态。

 

裁判结果 

一、确认陈某莉陈某坤陈某浩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有效;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陈某坤陈某浩协助将各自所占的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的份额转移登记至陈某莉名下;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陈某坤书写多份材料均多次提及房屋是借名登记于陈某坤名下,陈某莉才是真实权利人。陈某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系受胁迫的情况下才签署的上述材料,亦不足以证明其支付了购房款。结合陈某坤书写数份材料的时间、房屋实际使用情况以及房款支付情况,可以认为陈某坤陈某莉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陈某浩明确表示认可陈某莉的主张,故陈某浩亦与陈某莉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上述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有效。现陈某莉要求确认其与陈某坤陈某浩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有效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陈某莉要求陈某坤陈某浩协助办理案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诉讼请求,法院已经认定三者之间借名买房关系有效,故陈某坤陈某浩应将其所占份额过户至陈某莉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