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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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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死亡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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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人身关系诉讼


在人身关系诉讼中,由于人身权利义务具有专属性而不可转移,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诉讼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应予终结。如离婚案件或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终结诉讼。

实践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时间可能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后,二审程序启动之前。一审判决书送达后,一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届满前死亡的,一审人民法院应裁定撤销判决,终结诉讼。一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届满后死亡,且二审程序未启动的,诉讼依一审判决书生效而自然终结;如二审程序已启动的,二审人民法院应终结诉讼。二审程序有无启动以当事人是否提交上诉状并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