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二手房买卖产生的纠纷在本质上还是属于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房屋属于不动产,因此,二手房买卖纠纷诉讼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手房买卖是否专属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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