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以合伙企业承担债务。
2.不足的部分,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连带责任。即所有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有责任向债权人偿还,不管自己在合伙协议中所承担的比例如何。
(2)无限责任。即所有的合伙人不仅以自己投入合伙企业的资金和合伙企业的其他资金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而且在不够清偿时还要以合伙人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8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普通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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