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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罪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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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罪的量刑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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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野生动物量刑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0]37号文件”)规定,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在十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上述规定正是一审判决的法律依据所在。

与法释[2000]37号文件同期,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0〕30号文件”)。

两个司法解释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珍贵动物制品价值的数额标准界定保持一致。鉴于,实践中珍贵动物制品鉴定价值较高,走私人往往易于突破二十万元的标准,并由此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重刑,社会各界普遍反映量刑过重,人民法院在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情况时有发生,正是在这一大背景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14〕10号文件”)于2014年9月10日正式实施,替代了法释〔2000〕30号文件,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标准分别调整为“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上”,且明确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十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