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理条件:
1、有必要的组织机构;
2、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3、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有正式文件批准;
4、有规范的名称,且名称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6、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必要的场所和设备、设施,且活动场所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能单独冠以市辖区的名称或地名,应当与所在市的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连用。
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一般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理条件
法律咖
人气:1.41W
最近更新
- 1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 2民办非企业年检的程序是怎样的?
- 3非公司企业法人经营单位申请变更登记提交的文件有哪些
- 4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济类型
- 5事业单位报考条件是什么?
- 6创办企业的条件什么
- 7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什么类型
- 8企业微信定位不了位置怎么办
- 9民办非企业改制
- 10办理企业贷款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 11民办非盈利改制企业
- 12办理企业贷款需具备哪些条件
- 13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的退休金区别是什么?
- 14办理失业保险的条件办理失业证
- 15桂林单位社保补缴政策办理条件是什么?
- 16民办非企业注销后果
- 17农业银行卡办理条件 农业银行卡有什么办理条件
- 18民办非改制企业
- 19企业年金换单位怎么办
- 20企业转事业单位原养老保险怎么办
更多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