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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公司的责任承担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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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公司的责任承担是怎样的
设立中公司的责任承担是怎样的,其实说的就是设立中公司责任的归属问题。
那么什么是设立中公司,设立中公司的起止时间如何界定?
设立中公司的起始时间应从发起人订立协议时开始,终止的时间,如果公司设立完成,则设立公司终止于公司登记注册,因为登记注册是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标志,如果公司设立失败,虽然法律并未要求设立中公司进行清算、但发起人之间必然需要类似清算的程序,所以设立中公司应自这种事实上的清算程序结東时归于终止。
大家明白了设立中公司的开始以及终止的时间后,我们就要搞清楚设立公司的责任是如何承担呢,由谁承担了?
首先,如果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债权人可以向成立后的公司主张权利。
其次,如果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债权人可以向成立后的公司主张权利或者向发起人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