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有以下这些:
(一)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
(二)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其中,以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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