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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偿债权的顺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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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偿债权的顺序是什么
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债权按以下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这里所指的破产财产作为清偿总额的,是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剩余的所有破产财产总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还指出,清算期间的职工生活费、医疗费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法律之所以作出这种清偿顺序的规定,是因为: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职工在为企业创造财富的过程中,付出了与其应得报酬相等的劳动,这应得报酬,即是职工的工资,他是职工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职工赖以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企业破产后,拖欠的职工工资实际上是破产企业的债务,是债权之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