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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国有资产可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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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情况下国有资产可以处理?

什么情况下国有资产可以处理?

1、资产经营不善、不能充分发挥资产效能的国有企业;

2、破产、清算企业的国有资产;

3、闲置、不需用的国有资产;

4、报损、报废的国有资产;

5、国家持有的股票、债券;

6、国家所有技术的专利、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产权;

7、出于政策性、经济性考虑需要处置的其他国有资产。

二、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哪些?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在等价有偿的资产处置过程中所取得的国有资产变价收入。包括:

1、企业兼并价款;

2、破产企业清理收入扣除清偿债务后的余额;

3、资产拍卖所取得的变价收入;

4、无形资产转让收入;

5、出租资产收取的租金;

6、出售股票的收入;

7、产权变动中发生的其他收入,如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收入等。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实际上是国有资产存量的转化形态,一般应上交国家,用于国有资产的再投入。

三、国有资产处置方式有哪些?

按照资产处置的媒介形式和产权关系的变动情况,国有资产处置方式一般有资产委托、资产转让、企业兼并、资产拍卖、资产出租以及破产企业的清算、清理等几种方式。

为了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使用和合理流动,维护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正当权益,适应商品经济规律要求,国有资产处置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1、依法处置原则。国有资产处置是国家的一种经济权力,必须依据国家法律行使。

2、等价有偿原则。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国有资产处置的实物运动和价值运动是同一的。为了维护国家权益,国有资产处置必须是等价而有偿的。

3、经济效益原则。国有资产处置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服从价值规律的要求。

理论上在国有资产处置当中,运用拍卖方法是最公证、公平,国有资产价值得到最大体现的一种方式,但也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有时成交价偏低,流标现象较多,串标、围标现象较突出。

导致拍卖效果不佳的原因分析

1、标的额偏小,参与者范围太窄。根据规定我区只受理标的额在30万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从我区的实践来看,绝大部分都只是5万以下的小标的,外地竞标者不愿参与,而本地竞标者也多为从事废品收购的相对固定人群。

2、对拍卖公司约束无力。目前拍卖公司均由各单位自行选定,而拍卖公司的年审、资格审定工作均在市直部门,我区对拍卖公司约束力不强,对于拍卖公司的不规范做法难以限制。

3、对拍卖中的围标、窜标行为难于取证。虽然在调研过程中,普遍反映串标、围标行为较突出,但取证困难,甚至无法取证,导致对这类现象难以处罚。

4、某些拍卖形式上不够规范。其一,评估价未予保密。评估价是做为产权所有人与监管机关掌握的处置物的最低价参考,而且评估价带受主观影响较大,与物品的使用价值有时会有较大差距,所以应由市场来最后决定物品价格,故评估价不应公开。而在具体操作中,很多单位为省事、图方便,多将评估过程全程交由拍卖公司处理,造成标的物评估价泄密。其二,公开喊价的方式不是最合适。由于我区待处理物品价值较低,参与的竞买者不多,且多为固定的废品收购商,公开喊价容易产生观望、听价停滞,甚至语言、眼色威胁等状况。其三,报名环节难以控制,报名竞买信息易泄漏,造成串标。

资产处置是经济活动的必然现象,处理国有资产的情况包括经营不善的;破产清算企业的;闲置的;报损,报废的等等,竞争使企业不断的更新设备,调整结构,这时候就要对资产进行改造或者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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