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纠纷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能否约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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