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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定义及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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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381条的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合同定义及法律特征

仓储合同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1、以保管人向他人提供仓储保管服务为合同标的。

2、保管人以仓库为堆藏保管仓储物的设备。

3、仓储物必须是动产。

4、仓储合同的保管人,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依法能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或经济组织。

5、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一方提供仓储服务、另一方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

6、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