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当事人一方持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拘束力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经审查,如该外国法院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我国国家、社会利益,裁定承认其拘束力,否则,裁定驳回申请。裁定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向申请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判决认定;
2、提交申请书;
3、审理: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的,应当在7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驻外使领馆就中国公民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进行公证、认证的相关规定》第1条规定: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中国公民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在国内使用,须经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判决裁定承认后,才能为当事人出具以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为准的婚姻状况公证。
在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有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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