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然。《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说,该规定对死亡股东其继承人的权利予以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即认可股权是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可以继承,而继承人继承了财产,理所当然的也继承了其中的权利,包括股东资格在内。同时也充分肯定公司章程的价值所在,尊重了公司的意思自治,即如果章程有特殊约定的不当然的继承股东资格。
继承人能否当然承继股东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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