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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检验鉴定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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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检验鉴定的项目

交通事故鉴定是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为了解决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题目,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修、分析、判定的一种调查流动。交通事故常见的鉴定有: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车辆类鉴定、道路鉴定、事故成因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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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可以进行以下鉴定项目




    1、伤残等级:评定因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主要用于计算伤残赔偿金。



    2、误工时间:如果误工时间需要很长,而医生又没有出具建议休息证明的,受害人可以进行此项鉴定。肇事方如果认为受害人误工时间过长的,也可以申请此项鉴定。



    3、护理时间:包括住院和出院期间的护理时间鉴定,受害人和肇事方都可以要求进行此项鉴定。



    4、劳动能力鉴定: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事故给受害人造成伤残等级不高,但是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很大的,可以按照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赔偿。因此如果受害人认为其伤残等级与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不相适应的,可以进行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5、护理依赖:受害人需要长期护理的,应进行此项鉴定。



    6、智能障碍鉴定:受害人在精神上与事故前发生很大变化,记忆力明显下降,说话吐字不清,脾气暴躁,即须考虑此项鉴定。



    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的肇事方是需要向伤者一方进行相应的赔偿的,一般是在伤者住院治疗结束之后向交警部门申请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根据鉴定出的等级结果来决定可以判定出能够获得的赔偿限额。根据地区的不同鉴定需要的材料和流程也会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