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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所生子女抚养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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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所生子女抚养费问题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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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所生子女是否有继承权


过去,我们看待私生子往往是戴着有色眼镜,对养子也是很鄙视的。这是传统观念在作怪。觉得私生子是没有相关权利,尤其在继承遗产方面,婚生子女会排斥非婚生子女,觉得非婚生子女在分他/她的财产,其实,这个问题在法律上是有规定的。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也就是说同居期间生的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婚生子有继承财产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也是有同等的继承财产的权利,不能因其身份而差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