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2020年1月25日(正月初一)、1月26日(正月初二)、1月27日(正月初三)这三天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基数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不得以换休和调休的名义拒付加班费。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1月24日(除夕)、1月28日(正月初四)、1月29日(正月初五)、1月30日(正月初六)、2月1日、2月2日这六天加班,如果没有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020春节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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