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完产假后,如果身体尚未恢复,不能参加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工作的要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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