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下恶意欠薪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下列情形之一的:
1、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处分财产的。
2、逃跑、藏匿的。
3、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
4、以其他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造
成数额较大行为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3、其他行为,比如在指定的期限内不支付的。
恶意欠薪罪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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