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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税收类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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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有限合伙私募基金?

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税收类型是怎样的?

合伙制私募基金,就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他们和不超过49人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建的一只私募基金。不同以往合伙制私募基金只能投资PE类投资,合伙制私募基金也能开设账户进行二级市场股票投资。

公司法》第八十五条 募集股份的公告和认股书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六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二、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优点是什么?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设立门槛低,浪费少,投资广,税收少。根据2007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只要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就可以成立,而没有信托私募基金那样3000万元的规模下限限制。同时,由于合伙制私募基金不需要通过信托公司成立私募基金,减少了管理环节,避免了资源浪费。至于对管理人的约束,由于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利于对有限合伙人利益的进行保护。更为重要的是,合伙企业不作为经济实体纳税,其净收益直接发放给投资者,由投资者作为收入自行纳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利于投资人合理避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分利所得不并入合伙企业经营所得

三、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税收类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文件 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本身并非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因而有关其所得税问题主要考虑其投资人(即基金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从基金取得收入时的税务处理。

在分析合伙人如何缴纳所得税时,应当注意区分合伙人取得收入的类型。合伙人取得收入的类型不同,适用的税目和税率也会不同。具体说来,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收入主要原则两大类:

(一)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在这种收入类型下,因合伙人的种类不同,在纳税上也有所差别。

1、合伙人为机构投资者的,应就该部分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也是159号文的直接规定,“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也有观点认为,根据合伙企业“透明体”的特点和税法原理,其收入在分配给合伙人时法律性质应当维持不变,因而机构投资者取得的该部分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当依据该条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至少目前来看,这种观点很难在实践中行得通。

2、合伙人为个人投资者的,依据84号文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部分收入应当适用“利息、股息、红利”税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的,由该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按照5-35%税率(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公司合伙人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取得的收益。

在这种收入类型下,合伙人的纳税情况同样与合伙人种类有关。

1、合伙人为机构投资者的,应就这部分收入按照自身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合伙人为个人投资者的,按照91号文的规定,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按照天津和北京等地方政策,则可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的,由该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按照5-35%税率(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公司合伙人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合上文, 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税收其实是主要针对基金所有人而言的,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税收和普通的经济组织形式的税收类型和方式还是有所区别的,但是不管是哪种形式,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不要企图偷税,漏税,一经发现后果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