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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的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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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的离婚手续

涉外婚姻,是指婚姻双方当事人中有一方为外国国籍的婚姻。涉外婚姻法律问题主要涉及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问题。涉外婚姻关系的处理通常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问题。现在,涉外婚姻在我国越来越常见,涉外婚姻的增多是我国对外开放程度加大的一种体现,但涉外婚姻也产生很多的问题,造成离婚也是比较常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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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离婚手续需要什么证件

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涉外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中国公民1.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1、本人的结婚证;2、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涉外诉讼离婚审理期间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 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在我国法院审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这里的“中文”指中文简体。

综上所述,我国社会中涉外婚姻的现象也逐渐的变多,但是这类婚姻还是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在办理的过程中也是比较复杂的,但还是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来办理,所以如果在涉及到离婚的问题中,还是会按照我国的婚姻法相关条例来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