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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是什么时候施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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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是什么时候施行的?

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是什么时候施行的?

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是2009年7月24日实行的,为了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二、修改内容

1.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职工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职工发生伤害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对死亡职工进行善后处理,并应当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方案: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对于出现死亡的、重伤的或者5人以上轻伤的,应当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调查取证,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3.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于难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数额的行业,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该行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作出变通的规定。”

4.第十二条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提取、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国家对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是适应形势需要的,由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必须要对相关情况作出重要调整和说明,特别是在对工伤保险支付的管理上,明确的规定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来进行处理,更加维护了劳动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