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行为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由能够确定身份的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由谁负责
法律咖
人气:3.08W
最近更新
- 1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构成
- 2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划分
- 3人身损害赔偿学校责任
- 4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 5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 6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是什么
- 7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是由谁举证责任呢
- 8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免除
- 9医疗损害过错责任的认定由哪个部门负责
- 10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追偿权由谁行使?
- 11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方式
- 12什么是不计免赔责任险
- 13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
- 14人身损害责任自负是什么意思
- 15校方责任险赔偿标准报销多少 校方责任险是全报销吗
- 16侵权责任和人身损害赔偿
- 17人身损害连带赔偿责任
- 18旅行社责任险由谁赔偿
- 19人身损害赔偿责任18条
- 20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谁负责
更多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