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提存公证保管期限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第二十条下列物品的保管期限为六个月:
(一)不适于长期保管或长期保管将损害其价值的;
(二)六个月的保管费用超过物品价值5%的。
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
公证处应在扣除提存费用后将其余额上缴国库。法律依据:《提存公证规则》第二十条
下列物品的保管期限为六个月:
(一)不适于长期保管或长期保管将损害其价值的;
(二)六个月的保管费用超过物品价值5%的。
提存公证保管期限是怎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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