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律师在收集、调查、整理证据中必须使证据满足三个特性,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是客观真实性,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
二是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事案件中证据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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