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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判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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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判罪标准

一、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判罪标准是什么?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按照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量刑,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是:

(1)曾因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受过刑事处罚后又犯该罪的;

(2)与境外的犯罪分子勾结共同作案的;

(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被犯罪分子用于伪造信用卡,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为定罪情节“较大损失”的数额标准3倍以上);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定罪证据需符合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三、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有哪些?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由此可见,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判刑标准也不是固定的,司法实践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曾经因为窃取收买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被追究过刑事责任,之后又犯该罪,或者给国家及公民利益造成的损失特别重大的,要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