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刑法中关于民事枉法裁判罪的立案规定是什么?
刑法中关于民事枉法裁判罪的立案规定,是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六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有关行政处罚的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三十二条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三)其他乱纪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
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尤其是法官,在依法审理案件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办理相关情况,如果存在枉法裁判的行为,必须是侵犯了国家司法系统的权威,并造成了案件的法律适用错误,是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