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根据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中是否确实起到了实效作用,来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既要满足《刑法》四十八条所规定的法律条件;也要满足该条说所规定的事实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就是从这个角度切入,列举了以下四种情况来确定抓获同案犯的应当认定为立功:
(1)经被告人当场指认、辨认抓获了同案犯;
(2)带领公安人员抓获了同案犯;
(3)被告人提供了不为有关机关掌握或者有关机关按照正常工作程序无法掌握的同案犯藏匿的线索,并抓获了同案犯;
(4)被告人交代了与同案的联系方式,又按要求情况与对方联络,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等,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
运输毒品罪的立功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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