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罪的特定经营活动,是指犯强迫交易罪的相对于行为人与被害人明知的具体的经营活动,而不限于国家所规定的特殊行业。特定经营活动是指相对于行为人与被害人明知的具体的经营活动,不限于国家所规定的特殊行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强迫交易罪特定经营活动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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