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债务产生的原因有: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共同侵权行为等。
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指代理关系的三方当事人中,由于法定事项的出现,某两方当事人共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连带债务的生产原因有哪些
法律咖
人气:2.94W
最近更新
- 1连带债务的内部效力有哪些表现
- 2原债权债务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 3大连特产有哪些可带走
- 4共同债务连带债务人需要负哪些债务责任
- 5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的区别是什么
- 6产生建筑工程劳务合同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 7大连有哪些值得带走的特产 大连特产
- 8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 9夫妻债务连带责任的范围有哪些
- 10夫妻承担连带债务的情形有哪些
- 11债权的发生原因有哪一些
- 12请问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的区别是什么?
- 13连带债务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 14债务连带清偿责任的情况有哪些
- 15连带债务执行的方式有哪些?
- 16债权债务产生的原因
- 17产生白头发原因有哪些
- 18真正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区别有什么?
- 19产后带下病的原因有哪些
- 20连带债务的内部效力有哪些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