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当得利产生的债权是不具有优先受偿性的,个人债务中,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八条: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八条
不当得利之债能否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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