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未依法清算的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挂名股东要承担负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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