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六条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第十七条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回避制度的真实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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