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
(1)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2)物业服务用房。
(3)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4)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5)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不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
(1)小区内的城镇公共道路;
(2)小区内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哪些不是|小区内哪些部分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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