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免责事由有:
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可以免责;因出租人不履行义务造成损失的,可以免责;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导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可以免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哪些情形下承租人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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