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相关规定,企业合同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合同档案的保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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