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总体精神是不支持违约的,仅仅在一种情况下,法律不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那就是违约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
所谓的不可抗力,包含不可遇见,也不可避免两个要素,在现实中通常只有台风、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可以称得上是不可抗力,比如突发性的火灾、车祸等一般的意外事故,都不能称之为“不可抗力”。
鉴于法律对“不可抗力”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范围界定,为了避免因不同的人对“不可抗力”理解上的分歧,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对“不可抗力”的种类尽量予以明确。
同时,还应当注意,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违约方也应当竭尽全力避免损失的扩大,否则,违约方也得在扩大损失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不能不视为违约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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