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本单位内的劳务派遣不具有法律效力。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用人单位可以将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将其安排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工作,但是不能在派遣单位的内部进行派遣,这是无效的。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本单位内的劳务派遣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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