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押人的担保是质押而不是抵押。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财产权利(如有价证卷,票据等等)。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必须移转占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一般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是不是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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