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包方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
如果发包人未经设计、规划等部门同意自行变更规划、设计,承包人是否承担责任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发包人未经设计、规划等部门同意自行变更工程规划、设计,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指令施工,由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由发包人自行承担;
2.发包人未经设计、规划等部门同意自行变更工程规划、设计,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指令施工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发包人自行变更工程规划设计承包人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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