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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人抵押权关于法定抵押权的规定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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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是抵押权人享有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使其债权实现的权利。抵押权所担保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抵押财产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一)主债权。主债权指基于债的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原本债权,如金钱债权、交付标的物债权或提供劳务的债权等。
(二)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三)违约金和损害赔偿。因主债权派生的从债权违约金和损害赔偿,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应当承担的责任,当然属于抵押担保的范围。违约金和损害赔偿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无需登记,即属于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
(四)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这些费用是由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发生的,当然由债务人负担。包括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拍卖费、变卖费、执行费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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